关于《小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小金县实际,现将在全县行政区域全域、全年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猎区
小金县行政区域全域,包括所有乡镇、国有林区、集体林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湖泊库塘、生态公益林、野生动物(鸟类)关键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高山草甸、高山湖泊、河流河谷地带、重要水域及其他各类区域,均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规定禁猎期
禁猎期:全年。
禁猎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伤害、惊扰陆生野生动物及破坏其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保护范围,禁止对其实施猎捕、杀害、伤害、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三)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予以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幼体、卵、巢、穴等。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予以规定并公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携带、储存、使用下列猎捕工具: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各类枪支(军(警)用枪、射击运动枪支、民用枪、气枪、自制猎枪、射钉枪改制枪、鸟铳)等枪支类器械;
2.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夹、排铳、地枪、吊杠、压杠、复合弓、弓弩、弹弓(含强力弹弓);
3.捕鸟网、粘网、地网、翻笼、陷阱、围栏、撒网、钢丝套、窖坑;
4.无人机、红外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诱捕设备、录音诱捕装置等辅助猎捕工具器械;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且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严禁使用下列方式猎捕、惊扰野生动物: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堵截、火攻、烟熏、网捕、追猎、驱猎、投毒、爆炸、电击等方法;
2.设置陷阱、窖坑,投放毒饵、麻醉药、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的方法;
3.破坏巢穴、捣毁栖息地,干扰繁殖、惊扰越冬或迁徙的方法;
4.利用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鹰隼、动物协助猎捕等方法;
5.其他危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的猎捕方式。
五、特殊情形审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疫源疫病监测、资源调查监测、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前款特殊情形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实施单位或个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必须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
(二)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它普通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实施后,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数量、超期限猎捕。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阻碍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三十日之后予以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评估后续行的,在届满前重新发布”。本通告施行后,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本通告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37-2781061。
(三)本通告由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小金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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