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发〔2023〕2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十三届县委第51次常委会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将《小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小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人行成都分行 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金融助企纾困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省、州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是将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风险补贴资金以分险基金形式设立。
第三条 分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与县国资金融中心、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财政局:对分险基金进行管理,按规定安排分险基金,将县级财政资金存入平台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会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负责对企业贷款申请及承贷银行代偿申请进行审批。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中小微企业类型、规模进行认定,把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负责对企业贷款申请及承贷银行代偿申请进行审批。
县国资金融中心:加强分险基金代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协调贷款企业与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指县科学技术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企业行业分类所对应的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申报分险基金贷款,负责对企业贷款申请及承贷银行代偿申请进行审批。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发改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税务部门组成,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企业贷款申请及承贷银行代偿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分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属国有平台公司代管,平台公司负责开设分险基金专户和核算分险基金,并与县财政局、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代管基金管理不列入平台公司企业考核。
第二章 分险基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分险基金由县级财政资金、分险基金运作收益及追偿回收款等构成。县级财政出资设立分险基金池,首期注入1000万元。
第六条 分险基金专项用于对承贷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承贷银行按分险基金池规模5倍及以内实施贷款额度投放。
第七条 承贷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县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期限不超过2年、单户授信金额累计10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除涉农贷款外,其他贷款利率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执行。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列入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符合银行信贷有关规定,满足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要求;
(三)在小金县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就业岗位较多、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力较大,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企业成立1年以上;
(七)依法纳税。
第三章 分险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如实填写《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申请书》后,向承贷银行、平台公司提出分险贷款申请,承贷银行会同平台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分别签批意见后报对应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承贷银行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发改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税务部门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在《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在收到企业对应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协同牵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进行综合评价审核, 分别在《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承贷银行、平台公司、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限时完成贷款申请审批,承贷银行按相关信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放贷。
第四章 分险代偿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分险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承贷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承贷银行、平台公司共同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待承贷银行、平台公司与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分险基金代偿率后,方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贷款本金逾期30日后,承贷银行向平台公司进行风险通报;贷款本金逾期90日后,承贷银行进行追偿;承贷银行追偿90日后进入代偿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申请代偿时,应向平台公司如实提供《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代偿申请书》、贷款协议及民事判决书等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贷款申请审批部门依次对《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代偿申请书》审批后,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平台公司、承贷银行分别按照70%、30%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平台公司按应分担的70%分险责任向承贷银行拨付代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代偿的不良贷款、已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的不良贷款及已核销的呆账,承贷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处置回收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基金池。
第十九条 承贷银行每半年向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平台公司通报贷款企业贷款资金使用、付息等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风险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中途发现风险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企业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平台公司及时报告并提出对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承贷银行、平台公司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向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分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完成整改。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险基金设立、使用、管理等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承贷银行依法追偿,将不良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因故中止或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无条件全额清收已贷资金。承贷银行与企业合谋套取分险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分险补偿资金,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银保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主体信用黑名单,将存在失信行为的贷款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享受产业扶持及行业管理内的任何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小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申请书
申请贷款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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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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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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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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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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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险 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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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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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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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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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 企业账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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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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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事由: 本企业拟贷款 万元,用于 ,期限 年。现申请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 本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将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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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企业 简要还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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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银行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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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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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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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部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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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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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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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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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小金县中小微企业分险基金贷款代偿申请书
承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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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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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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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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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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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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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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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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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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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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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银行账户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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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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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险基金代偿事由: XX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我行贷款 万元, 年 月 日贷款到期。XX公司在贷款本金逾期90日后,我方积极履行责任,督促其偿还贷款,并已按规定追偿90日,因 原因,确定贷款已损失,根据《小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我方自行自行承担30%贷款本息损失,现向 申请70%风险责任的代偿资金 万元。 本方郑重承诺:我行已认真履行代偿、追偿责任,所述事项真实有效。并将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依法对发生代偿资金本息进行追偿,并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平台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贷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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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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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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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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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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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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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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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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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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