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函〔2023〕30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7)《阿坝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小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凝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视情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小金县应急委员会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开展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由州减灾委统一指挥、调度)。
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科农畜水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乡(镇)党委政府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较大灾害及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
(2)发生特大灾害和重大灾害时,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县救助应急工作;
(3)适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服务组、警戒疏散组、专家技术组、灾情统计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和信息报送;承办县指挥部自然灾害会商会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2.2.2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农畜水局、县应急管理局参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调拨和运输救灾物资,综合信息处理,临时交通管制、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2.2.3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局、县科农畜水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受灾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搜寻失踪人员,开展道路、电力、水务设施等险工险段的工程应急抢险。
2.2.4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乡镇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及县科农畜水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2.2.5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负责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
2.2.6专家技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专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农畜水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7灾情统计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县科农畜水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
2.2.8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科农畜水局及保险机构参与。负责根据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2.2.9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新闻单位参与。负责核实和发布灾情信息,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媒体等舆论信息的引导和掌控等工作。
(1)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1)县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同县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2)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州、县、乡(镇)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以县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专业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小金县中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救援服务队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州减灾委,由阿坝军分区及各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阿坝支队、武警阿坝森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州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县民政、卫生、水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农业、气象、防震减灾、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1)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县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2)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乡(镇)政府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县应急、民政、自然资源、科农畜水局、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乡镇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1)县应急、民政、自然资源、科农畜水局、气象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必须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县政府、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州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3)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灾情报告主要内容: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通知县指挥体系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1.1I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4)牧区牲畜死亡5万头以上;
(5)森林(草原)火灾、虫灾受害面积1000公顷(草原8000公顷)以上;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4万人以上。
(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7级(含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8)一次性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6.1.2Ⅱ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8~1.5万公顷;
(2)倒塌房屋0.1~0.2万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7人(含7人)以上,10人以下;
(4)牧区牲畜死亡3~5万头;
(5)森林(草原)火灾、虫灾受害面积500~1000公顷(草原4000~8000公顷);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6~6.9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8)一次性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极大。
6.1.3Ⅲ级响应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4~0.8万公顷;
(2)倒塌房屋0.06~0.1万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5人(含5人)以上,7人以下;
(4)牧区牲畜死亡1~3万头;
(5)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200~500公顷(草原2000~4000公顷);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5~5.9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8)一次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6.1.4Ⅳ级响应
上述标准以下的灾害为一般性灾害。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响应的建议。
Ⅰ级响应由分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Ⅳ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级响应建议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后首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州减灾委,由州减灾委统一指挥、调度;Ⅲ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向州上寻求帮助。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建议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各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部门、应急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城乡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县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内容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审定后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小金县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乡(镇)村、社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地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受灾区域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乡(镇)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州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小金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
(2)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州级应急部门。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县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农畜水、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务、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由省、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乡域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排对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若有实际需要或遇重大情况变化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政府审定发布。
本预案由小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应急指挥部综合组电话:0837-2782040(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0837-2781926
县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
县火灾事故报警电话:119
小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