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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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解读http://www.xiaojin.gov.cn/xjxrmzf/c101591/202210/2d372f6896b4481e8e9c6c738414c858.shtml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

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

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包括林地和草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阿坝藏羌族自治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州农发202139号)规定,结合小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且用于农业的耕地、非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工作,设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工作。乡成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村(居)成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服务站;县、乡、村(居)形成三级服务体系,具体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要通过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依法规范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坚持适度规模。统筹考虑本地区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坚持因地制宜。县级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资源要素、农业产业特色和产业规划,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鼓励领域、利益联结机制、禁止行为等具体要求,加快“6+N”现代高原特色农牧业发展。

)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承包农户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入股、出租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二章流转程序及审查审核条件

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协商。受让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方就流转地块、流转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事宜进行协商一致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方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提出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使用农地申请审查表流转意向协议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征信报告、拟流转土地规划利用方案平面图、流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或经济实力证明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2.种养大户类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使用农地申请审查表流转意向协议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征信报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三)分级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事前审查。

1、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情况、土地用途、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防范,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填写《小金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土申请审查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拟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行为;

4)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相关条款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

6)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

7)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2、分级审查

(1)分级审查标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县、乡(镇)分级审查。对单个主体单次受让土地经营权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单个主体单次受让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单个主体单次受让土地经营权500亩及以上的,由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等联合复审,按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2)审查专家组构成。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时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3.审查审核通过的,乡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章风险防范

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完毕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双方对接洽谈。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流转期限、等事宜进行协商洽谈。

2.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村服务站的指导下,采用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的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乡(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指导双方进行纠正。

3.鉴证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

4.是否交纳风险保障金协商。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自愿就是否交纳风险保证金进行协商并备案。

5.办理流转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转让、互换的并在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备注。

6.资料归档保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7.监测履行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事中、事后监测程序:

    1)监测内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属事管理原则,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监管监测主体,要对辖区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后的土地使用情况、土地租金支付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管,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预防土地经营权流入方拖欠农户租金。

2)分级监测标准和程序:单个主体累计受让土地经营权3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监测;单个主体累计受让土地经营权500亩及以上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测。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等形式每年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开展一次,并填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测表》(附件8)。同时,要畅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的反馈举报通道,受理群众和社会监督举报。

3)在监测中如有不按合同履行合同要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拖欠农户租金等情况,乡有权取消其在本乡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其在本县流转土地的权利。

乡(镇)应每季度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统计表。

    第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九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签约日期。

(十三)双方当事人签字(指印)、发包方意见(签章)。

第十条在农村土地转包、出租、入股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省、州、县实施的农业生产支持保护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的享受,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各自职责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建立或授权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建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可行性论证审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负责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模板,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等审查,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四)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五)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和基础设施规划,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管监测。

(七)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经营权流转事务。明确乡具体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负责管理流转合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申请服务;负责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受让方,并监督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收、退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其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村(居)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上报本村(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三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审查制。

一般流转分级备案管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时,须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受让方一次性受让土地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由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的项目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估审查备案;受让方一次或累计受让100亩(含100亩)以上及500亩以下,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审查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超过500亩(包含500亩)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审查备案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等联合初审,按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备案。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监测和服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采用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对生产经营中出现与产业发展规划等相抵触的情况,要进行限制或禁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并协商是否缴纳风险保障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备案中,发现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有失公平的,可以指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依法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监测中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流转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已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补办生产审核手续,对已进行土地流转的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纳入监测范围,便于监管

第二十条非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集体土地流转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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