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函〔2022〕60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小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一)编制目的
为适应小金县声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切实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5、《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8、《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
9、《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10、《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2、《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4、《小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15、《小金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
(三)适用范围
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以《小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为依据,规划区范围为:包括美兴镇的石灰窑村、新街社区、马桑村、营盘社区、春厂村、卯梁村、三关桥村;新桥乡的团结村(部分)、北马村(部分)。规划区面积约为30.43平方公里。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划分方法
声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区划方法可归纳为直接划分法和用地比例统计法两种方法。由于小金县中心城区面积较小,各功能组团未形成一定规模且用地类型混杂,因此不适用直接划分法,采取用地比例统计法进行划分。具体区划方法如下所述:
1.根据《小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规划用地类型以及现场调查结果,小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无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2.根据《小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小金县城市总规中Ⅱ类用地相对集中,结合用地现状,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3.小金县多以居住、行政、商业混合为主,且连片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小于0.5km2,因此采用“占比法”进行划分。混合区域中,Ⅰ类用地的面积占比达到70%的,即划入1类声环境功能区;Ⅱ类用地占比大于70%,即划入3类声环境功能区;如既不划入1类声环境功能区,也不划入3类声环境功能区,则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4.除开1、3类声环境功能区,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并结合用地现状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交通规划和道路现状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尚未明确规划用途的区域参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明确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声环境功能区。
(三)划分方案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本方案共划定三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不设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1小金县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表
区域类型 |
区域名称 |
区域面积(km2) |
地理边界范围 |
用地类型比例 |
现状覆盖主要对象 |
|||
Ⅰ |
Ⅱ |
|
||||||
2类 |
新区(除工业用地外) |
0.4645 |
北至谢氏农庄;南至后街至三关桥连接路;西至中心城区建设西边界;东至小金川河--G350-小金川河(三关桥段) |
60% |
0.24% |
单位:小金县人民医院 学校:小金县城关第二小学、美兴中学 |
||
2类 |
旧城区 |
0.8004 |
北至小金川河(中心城区段);南至赞拉庄园;西至后街至三关桥连接路;东至营盘社区东边界 |
49% |
1.5% |
单位:小金县人民政府 广场:小金红军会师广场、法制文化广场 学校:小金县美兴小学校、小金中学 |
||
2类 |
北岸区-马桑区 |
0.6404 |
北岸区:北至焦子坪开发北边界;西至小金川河2号大桥;南至小金川河(三关桥段);东至Y304结新桥段 马桑区:北至马桑片区开发北边界;西至Y304结新桥段;东南至G350。
|
43% |
0.7% |
酒店:三关桥度假酒店、小金岚嵩酒店、居民区:马桑聚居点、焦子坪聚居点 |
||
3类 |
小金县工业用地(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及附近地块) |
0.069 |
北至工业园区北边界,南至谢氏农庄;西至第二污水处理厂西边界;东至小金川河; |
0 |
100% |
企业: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 |
||
合计 |
1.9743 |
|
48% |
4% |
|
表2小金县规划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等级 |
长度(m) |
红线宽度(m) |
1 |
G350过境段 |
过境道路 |
5806 |
8.5 |
2 |
河东街 |
交通干道 |
2078 |
15 |
3 |
政府街 |
交通干道 |
533 |
15 |
4 |
后街 |
交通干道 |
4371 |
15 |
5 |
新街 |
生活干道 |
232 |
12 |
6 |
江西街 |
生活干道 |
1576 |
12 |
7 |
焦子坪连接道路 |
生活干道 |
1527 |
12 |
8 |
滨河路 |
生活干道 |
4971 |
7 |
9 |
马桑街 |
生活干道 |
2226 |
7 |
城市道路经过区域,相邻区域为2类区,以道路外沿为边界起35m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为4a类,相邻区域为3类区,以道路外沿为边界起20m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为4a类。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公交枢纽和大型场站详见表3
表3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公交枢纽和大型场站
序号 |
场站名称 |
类别 |
面积(km2) |
1 |
小金县长途客运站 |
4a |
0.0049 |
2 |
公交车停保场 |
4a |
0.003089 |
合计 |
|
|
0.008 |
(四)结果统计
1.本次小金县声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划区总面积约为30.43km2,其中无0类声功能区,参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面积约28.34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面积约1.91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面积约0.069km2,4a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面积约0.008km2(不含道路及两侧面积)。
2.中心城区以外面积约28.34km2区域参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及管理,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明确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声环境功能区。
3.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建成区域近期均作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管理。
4.随着小金县中心城区规划的逐步实现,在实际情况与近期规划区域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应对小金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作出及时的合理调整,以保证划分方案的科学性与适用性。
表4 小金县声功能区划分结果汇总
声功能区 |
名称 |
占地面积(km2) |
范围 |
划分依据 |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dB(A) |
|||||||||||||||||||||||||||||||||||||||||||||||||||||
0类 |
无 |
0 |
/ |
规划无 |
昼间:50 夜间:40 |
|||||||||||||||||||||||||||||||||||||||||||||||||||||
1类 |
无 |
0 |
/ |
混合区域内Ⅰ类用地的面积占比小于70%。 |
昼间:55 夜间:45 |
|||||||||||||||||||||||||||||||||||||||||||||||||||||
2类 |
新区(除工业用地外) |
0.4645 |
北至谢氏农庄;南至后街至三关桥连接路;西至中心城区建设西边界;东至小金川河--G350-小金川河(三关桥段) |
混合区域内Ⅰ类用地的面积占比小于70%,且Ⅱ类用面积占比小于70%。 |
昼间:60 夜间:50 |
|||||||||||||||||||||||||||||||||||||||||||||||||||||
2类 |
旧城区 |
0.8004 |
北至小金川河(中心城区段);南至赞拉庄园;西至后街至三关桥连接路;东至营盘社区东边界 |
混合区域内Ⅰ类用地的面积占比小于70%,且Ⅱ类用面积占比小于70%。 |
昼间:60 夜间:50 |
|||||||||||||||||||||||||||||||||||||||||||||||||||||
2类 |
北岸区-马桑区 |
0.6404 |
北岸区:北至焦子坪开发北边界;西至小金川河2号大桥;南至小金川河(三关桥段);东至Y304结新桥段 马桑区:北至马桑片区开发北边界;西至Y304结新桥段;东南至G350。
|
混合区域内Ⅰ类用地的面积占比小于70%,且Ⅱ类用面积占比小于70%。 |
昼间:60 夜间:50 |
|||||||||||||||||||||||||||||||||||||||||||||||||||||
3类 |
小金县工业用地(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及附近地块) |
0.069 |
北至工业园区北边界,南至谢氏农庄;西至第二污水处理厂西边界;东至小金川河 |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昼间:65 夜间:55 |
|||||||||||||||||||||||||||||||||||||||||||||||||||||
4a类 |
小金县长途客运站和公交停保场 |
0.008 |
G350与原S303(塌方路段)环绕区域 |
交通场站。 |
昼间:70 夜间:55 |
|||||||||||||||||||||||||||||||||||||||||||||||||||||
|
(一)城市声环境控制措施
1.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企业。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有关部门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向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相关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如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械。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在居民区、大型公园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在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环境噪声污染。
2.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4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控制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二)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1.施工单位应办理合法施工程序,采取低噪声施工机械,在施工前张贴告示通知附近居民。
2.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各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加强巡查、通过抽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控制施工噪声的污染。
3.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噪声防护,建设隔声围墙,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器,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使用,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
4.在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
(三)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1.严格规定大型车、载重汽车和高噪声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路线。
2.新建道路在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在已有的道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传播途径控制、建筑隔声防护等措施,以减轻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
4.在用机动车辆噪声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闲置。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外挂式音响设备。
5.在居民住宅小区附近,规定夜间限制车辆通行的路段、时段或速度,以减少交通噪声的影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禁鸣区域。
(四)商业活动噪声防治措施
1.根据各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要求,对各种娱乐设施、商业网点音响、营业性饮食服务等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
2.新申办娱乐设施、经营性饮食服务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相求,不允许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4.加强管理,强化对固定噪声源的治理,对噪声不达标的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必须采取强硬措施,限期整改,届时仍不达标的应取缔关停。
(五)工业噪声防治措施
1.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区域内新、改、扩建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限制在这些区域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2.将新建、改、扩建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内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保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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