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UXJ20171703 川环法 小金 罚字〔2017〕3号
被处罚者: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0100000012504(15-5)
机构代码: 20197353-8
法定代表人 徐敦美 职务 总经理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违法事实: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渡河猴子岩焦子坪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项目部违反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根据小金县关于加强2017年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区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7:00)施工;2017年6月6日晚21:00点
我局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向你公司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未立即停工,后先后三次举报人继续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场后要求立即停工,直到23:30才停止施工。因此,可以认定为“违反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行为成立。
违反法律: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渡河猴子岩焦子坪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项目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条第一款“违反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000元
以下罚款,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8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小金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及申请时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
你公司自收到环境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小金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
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小金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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