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限制生产决定书
川○ 38uxj20171001 川环法小金限产字〔2017〕1号
被限制生产单位: 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76674234908
法定代表人: 翟广平
地址: 小金县美兴镇
违法事实: 2017年5月31日,阿坝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排口进行取样监测。6月23日,小金县环林局收到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废水监测结果表,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超标(后附:监测结果表)
违反的法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
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处理决定: 1、立即限制生产,20条生产限制生产50%,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2、于2017年7月11日之前完成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超标整改工作,做到达标排放,并于2017年7月1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履行方式: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限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限制生产情况实施后督察。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 阿坝州环保局 或 小金县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 月内向 小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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